(试行)
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服务尽责、保障有力”的运行管理方针,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条件保障和技术支持工作应始终满足科研工作和开放服务的需求,确保实验室运行有序、环境优良、规范达标。
第二条 实验室空间、资源应当开放共用、共享,接纳和满足各实验室的使用需求;使用者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责任人的安排,对涉及的工作或活动负相关责任;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按《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验室日常运行由各实验室负责人全权管理;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或进行计划外研究项目。
第四条 实验室钥匙由负责人统一管理、发放,使用者须向负责人申请借用,办理有关领还手续;钥匙持有者不得将钥匙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违者将被取消使用实验室的资格;钥匙一旦遗失,应当立即报告。非实验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人员应当熟知《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要求;服从实验室负责人的指导、安排;首次进行实验时,应当仔细阅读《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不同性质、类别的实验应当分区进行并张贴标识;不得存放生活用品和其他杂物;严格执行实验室卫生规定要求,确保环境清洁、有序、整齐、美观;实验完毕,要将实验场所恢复原状;实验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实验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处置,分类存放到指定装置;对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增强节约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正确使用、爱护实验室设施、物品、器皿,避免发生损坏或丢失现象;除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外,对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或人为故意造成物品、器皿损坏或丢失的,应当按价予以赔偿。
第八条 实验室内形成的文件、表格、资料、各种记录等(纸质和电子文本),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整理、存放和备份,保证整齐有序、便于查阅,避免损坏、丢失;须归档资料,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在每天下班前对实验室卫生状况和仪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确保关闭门、窗、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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