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营养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食品营养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天津科技大学、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食品营养与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以食品营养和食品安全作为主体研究领域的科研和应用重要基地。为规范实验室管理,依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天津科技大学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实验室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管理总则
一、食品营养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教育于2009年批准建立的。主要开展食品营养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应用基础研究。
二、实验室的主要任务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三、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四、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成员从国内外同行专家中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副主任由依托单位遴选聘任。
五、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4人。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推荐,依托单位聘任。
六、实验室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和专职管理与技术支撑人员组成。
第二章 实验室各级人员职责
一、实验室主任职责
1.负责实验室发展规划的制订;
2.负责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
3.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与组织实施;
4.设置实验室业务机构;
5.执行依托单位的决策、决议以及学术委员会建议和指导;
6.向依托单位和学术委员会报告实验室运行情况;
7.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
8.聘任和解聘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
9.依托单位授予的其他职权。
实验室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按分工负责制协助主任开展好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固定研究人员职责
1.在实验室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实验室的主要研究目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2.切实履行研究生培养导师责任制,为人师表,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的管理,注重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学风,确保学生能出色地完成科学研究工作;
3.自觉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主动参与实验室各项活动,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主动向办公室提供与实验室评估相关的技术资料;
4.检查落实所指导的学生发表论文署名本实验室;
三、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
1.科研行政秘书职责
负责实验室的课题、成果、人员以及各项学术活动资料的组织、管理和编印,学术会议的组织和安排,其它材料的文字整理与上报。开放课题的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负责对外联系与接待。负责固定资产建帐、登记和管理。负责学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负责实验室网站信息的发布与更新。实验室运行费的请款和报账。
第三章 实验室人员行为准则及处罚
一、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博士后、临时工等)必须严格遵守《食品营养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确保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发表论文和申报成果时,自觉以“食品营养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者“Key Laboratory of Food Nutrition and Safety(Tianj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inistry of Education, Tianjin, 300457, P.R.China”署名。
三、实验室内严禁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实验室内做非业务性会客,不随意将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
四、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每个人要自觉接受设备监管人和管理责任人的监督和指导。上机前,要认真读懂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操作完毕,要认真登记,并自觉做好清洁。初次上机,必须经管理责任人的培训,并在其指导下进行操作。发现仪器设备有问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管理责任人和设备监管人报告。
五、实验室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实验设施、器皿、药品、试剂等严禁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需事先登记,并负责带回。各种财产一律不得借作私用。
六、实验室所有人员要爱护公共卫生,自觉保持室内整洁,不得在实验室吃东西,不得乱扔废纸、污物,不得在实验室内抽烟,不得向下水槽乱扔茶羹及其它污物。
七、凡违反以上行为准则者,实验室将视情节,令其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由指导导师签名,公开张贴和网上发布,或大会批评。
第四章 固定研究人员聘任与考核
一、固定研究人员的聘任
1.实验室所有固定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三年,聘期考核合格,将自动续聘。
二、固定研究人员的考核
1.任期考核:在三年聘任期满时,各固定研究人员提交三年的相应支撑附件。
2.每年12月31号前,固定研究人员必须将科研业绩及其支撑附件上交给科研秘书。
三、固定研究人员的解聘
1.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实验室将解除在任期考核中不合格的固定研究人员的聘约。
2.解除聘约的人员,不再享有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
一、凡在本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博士后、临时工等)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事先有协议约定以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二、以上归属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具体包括: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其中实验材料包括DNA、RNA、质粒、各种标记、菌株等;(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的知识产权。
三、凡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其论文发表和成果申报,必须署名本实验室。本实验室署名形式为:“食品营养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为:“Key Laboratory of Food Nutrition and Safety(Tianj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inistry of Education, Tianjin, 300457, P.R.China”)。
四、研究人员毕业、调离本实验室后,利用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发表论文和申报成果,也必须署名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在本实验室所取得的成果,本实验室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个人具有第一个人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具有第二单位署名权。
五、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到实验室办公室办理离室手续,办公室将指定相关的固定研究人员接收其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及各类实验材料。
六、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本实验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研究人员离室后,如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实验材料的,应与本室签订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实验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法律责任。
七、所有与室外单位进行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八、非本室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以事先签订的协议为准。
九、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许可,在校外单位推广应用实验室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法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中的任何条款的,本室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十、本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本实验室管理办法一切条款,认真做到“不擅自对外扩散本实验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擅自对外传播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不泄露本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不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第七章 开放课题与客座人员管理
一、凡申请获准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并来本实验室做研究工作的人员,为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开放课题经费可由客座人员完全自带经费、自带为主、实验室部分资助三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由实验室与客座人员单位协商确定。客座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二、为保证开放课题的开展,实验室从运行管理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用于开放课题的资助。
三、开放课题申请的对象:高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中相当博士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有关教学和科研工作者,均可按申请。
四、开放课题的公布:根据实验室确定的重点发展方向和研究目标,实验室每年定期在实验室网站上公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申请者在指定的期限内申请。
五、开放课题的申请:申请人根据实验室公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填写《申请书》1式5份,并附本实验室1名固定研究人员推荐信和相应课题组组长同意接受的意见,以及本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报实验室进行资格审查。
六、开放课题的评审:资格审查通过,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最后再经主任会议批准。实验室将优先批准自带经费,工作基础好,能发表SCI论文的开放课题。
七、开放课题执行协议的签订:申请获准者在接到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批准通知书之后的15天之内,要与本实验室签订“食品营养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执行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协议签订之后,其申请获准者为本实验室正式客座研究人员。
八、开放课题和客座人员的管理:开放课题和客座人员的管理实行合作导师责任制。开放课题申请批准后,其原推荐申请的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为客座人员的合作导师,客座人员将进入该课题组进行开放课题的研究。
九、开放课题的实施:开放课题执行期限为1年,执行协议签订之后的6个月内必须执行,如果逾期不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开放课题的研究,则视为自动放弃。在协议执行期间,客座人员开放课题的研究经费先从合作导师的课题经费中开支(自带经费的客座人员经费由自己的课题经费开支)。
十、开放课题的考核:开放课题结束后,开放课题完成人应填写“食品营养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课题执行情况结题表”,实验室将对照“开放课题执行协议”,组织由开放课题评审组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以确定最终开放课题经费补贴额度。在“开放课题执行协议”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开放课题补贴经费将拨给其合作导师。
十一、客座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实验室和天津科技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合作导师的领导下,开展课题的研究工作,自觉服从合作导师的日常管理,确保工作时间,定期向导师汇报课题研究进展,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导师报告。客座人员在进行课题研究中要准确无漏地记录好所有研究数据,保存好所有原始的资料和样品,课题结束后与导师协商处理。办理离室手续时,应归还各种所借物品。
十三、客座人员在执行课题期间,需回原单位办事或参加其它学术活动,应经合作导师同意后方可,其旅差费回原单位报销。
十四、研究成果的归属:发表论文或成果的归属按已签订的“开放课题执行合作协议”执行。原则上,客座研究人员所获得的成果由本实验室与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发表论文时,必须有本实验室和合作导师的署名,并标注“食品营养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
第八章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管理
一、实验室的专项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使用。
第十二章 安全保卫管理
四、凡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和实验室聘请的临时工作都必须自觉地做好保密工作。实验室保密内容(不限于此)包括实验材料、菌株、实验记录、专有技术、技术资料、实验数据、科学研究课题的思路、技术路线等,未经实验室同意均不得向实验室以外的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和提供,更不得向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和提供。如因科研需要必须与有关单位交流的,必须事先向实验室办公室报告,征得实验室同意后方可。否则,实验室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与实验室签订合同时,其合同中必须有与保密相关的合同条款。
五、各课题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的购买、登记、专柜保管和分发使用,装药品的容器应贴标签,注明名称、浓度、责任人、启用日期和贮存条件,其操作严格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使用后的废弃物应分类临时保存和回收。不得私自将药品带出实验室。
六、有危险的实验室操作时,应使用护目镜、面罩、手套等防护用具。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能产生有害气体实验时,应在不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使用浓酸、浓碱具有强烈腐蚀性的,要特别小心切勿使其溅在衣服和皮肤上。使用易燃易爆气体,应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并远离火源。装有氧、氢等气体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开。使用电炉、酒精灯等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七、为了保证实验室和人身安全,所有实验室人员都要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贵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须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造册,严格执行天津科技大学的相关规定。
2.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按固定位置放置,并根据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防破坏等“十防”工作。
3.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子设计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并由合格电工进行。使用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无人在实验室监控时,须切断电源。
4.实验室内不准乱拉临时电源线,确属工作需要架设的,须征得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使用临时电源线时间不得超过15天,到期应及时拆除。
5.电器设备、仪器除日常检查外,每学期须进行一次绝缘检测,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或绝缘不良等情况时,须停止使用,检修保养,不得带故障操作。
6.禁止使用不符合质量规定的电器和保险装置。室内天花板上的电线须安装在阻燃材料的套管内,严禁闷顶架线。
7.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实验需要使用明火及使用电炉时,须确定位置,定点使用,周围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烙铁要放在不燃支架上,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
8.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盛装氧、氢等气体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开。使用电炉、酒精灯等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9.做易燃液体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有专人负责,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周围不得放置化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实验过程中,本人不能离开。在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能产生有害气体实验时,应在不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
10.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入于容器,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在实验台上,不应放置与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实验室要保持清洁整齐,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除。
11.实验人员使用各类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初次使用者,应事先学习和熟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在操作熟练的老师和同学的指导下操作。
12.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要保持畅通。
13.要树立防火、防盗、防事故的意识,离开实验室前,要随手关灯、关水、断电、关门。遇到陌生人,要注意盘查。在节假日不使用的实验室,应关闭电源、气源和水源。
14.要保持实验室良好的环境秩序,坚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做到台面整洁卫生,工作井然有序。
15.实验室所有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种安全培训,熟悉实验室安全用具,如喷淋、急救箱、灭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知道发生意外后如何利用安全用具自救。如遇紧急情况:腐蚀性化学品溅到身上,应立即用喷淋冲洗;发生外伤,应及时利用急救箱的药品消毒和包扎;水灾,应及时关闭本大楼外总水阀;火源,使用灭火器灭火;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同时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并通过最近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撤离现场;盗窃,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校保卫处报警。
五、为检查落实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实验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卫生管理检查,对每个房间安全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评分,并张榜公布。
第十四章 保密工作制度
为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不被泄露,根据《保密法》和《保密实施办法》,特制定实验室保密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做好保密工作。
2.实验室还未发表或待申请专利的具有潜在重大应用价值和理论成果的技术成果的实验材料和相关数据为实验室保密工作的重点。对于接触重要实验材料的学生,都要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在学生离开实验室,要将其相应的《实验记录本》、数据和实验材料移交给指导老师。
4.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安全管理存在的隐患,要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保密数据应保存在专用不上网的计算机和存储介质之中。
5.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好涉及保密内容的文稿和成品。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存留秘密文件、资料。传递文件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他人随意翻阅,造成泄密或丢失。
6.在涉外交流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保密法规和学校的各项保密制度,承担保密义务。
7.凡需要与外籍人士合作,提供实验室材料的,必须经实验室和上级保密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8.实验室技术保密范围:包括实验材料、菌株、实验记录、专有技术、技术资料、实验数据、科学研究课题的思路、技术路线等。
9.实验室人员未经实验室和学校同意均不得擅自将实验室的技术秘密向学校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和提供。如因科研需要必须与有关单位交流的,必须事先向实验室办公室报告,并征得实验室同意。
第十五章 附 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规定或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2.本办法由食品营养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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