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资源化学与食品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本实验室为海洋资源化学与食品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为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有财产的安全,特制定实施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场所,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等,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实验室要切实加强领导,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分管安全的领导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团队负责人对研究团队的实验室安全负责;实验室应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安全员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四条 应根据实验室特点,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二章 技术安全
第五条 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流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病原微生物以及重大疾病研究、细菌疫苗生产与研制等方面的危险品安全,要制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发放、储存、登记等规章制度,禁止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销毁处理。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对实验完成后剩余的上述物品要立即做好妥善保管、存储管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条 各种压力气瓶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定期检验。使用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他种气体使用。
第八条 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对必须接的临时线,应有专业人员操作并确认安全,用后立即拆除。
第九条 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保证仪器设备正常工作,避免损失和事故。
第十条 对实验用危险动植物材料,要有专人负责,认真落实实验动物检疫、隔离等管理措施。
第三章 消防、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禁止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严禁吸烟。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需经保卫部门批准。有违反者,实验室安全员有权制止。
第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易取之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按学校相关要求,做好安全用电、用水及防盗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外采光与照明,应达到实验操作照明度和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使室内温度、湿度及空气清新度满足实验要求。
第十七条 对有废气、废物、废液排放的实验室,在新建和改、扩建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做好实验室的环保建设。
第四章 保密安全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还未发表或待申请专利的具有潜在重大应用价值和理论成果的技术成果的实验材料和相关数据为实验室保密工作的重点。对于接触重要实验材料的学生,都要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在学生离开实验室,要将其相应的《实验记录本》、数据和实验材料移交给指导老师。
第二十条 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安全管理存在的隐患,要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保密数据应保存在专用不上网的计算机和存储介质之中。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好涉及保密内容的文稿和成品。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存留秘密文件、资料。传递文件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他人随意翻阅,造成泄密或丢失。
第二十二条 在涉外交流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保密法规和学校的各项保密制度,承担保密义务。凡需要与外籍人士合作,提供实验室材料的,必须经实验室和上级保密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技术保密范围:包括实验材料、菌株、实验记录、专有技术、技术资料、实验数据、科学研究课题的思路、技术路线等。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未经实验室和学校同意均不得擅自将实验室的技术秘密向学校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和提供。如因科研需要必须与有关单位交流的,必须事先向实验室办公室报告,并征得实验室同意。
第五章 安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等人身损伤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院(系)、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做出相应处理。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验室有权停止其工作,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规定或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洋资源化学与食品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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